《财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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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1-27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破解文旅产业发展瓶颈,增强产业内生动力,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十二条措施。

一、设立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基金

自治区设立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一期规模不低于 30 亿元,重点支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重点文化旅游企业和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助力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二、支持重点文化旅游品牌建设

  1. 对成功申创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地(市),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2. 支持打造 15 个旅游名县,每县给予 1.5 亿元奖补;

  3. 对量产量销文创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每年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激励文创产业创新发展。

三、支持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和线路

  1. 重点支持龙头景区提质升级,提升核心吸引力;

  2. 对新增打造并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精品旅游线路,给予沿线每县每年最高 500 万元、连续补助 3 年的配套基础设施补助,完善线路服务保障;

  3. 支持打造非遗旅游景区(点)、非遗工坊、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等,给予最高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促进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

四、支持大力发展特色旅游

  1. 支持打造优质康养旅游基地,鼓励发展登山等特色旅游产品,给予每年最高 50 万元奖励;

  2. 鼓励地(市)发放西藏特色民俗节庆专项消费券,自治区财政按照不超过 50% 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激活节庆旅游消费。

五、支持加快发展乡村旅游

  1. 自治区财政通过竞争性评审机制,支持开展旅游强村试点,每村补助 300 万元,培育乡村旅游示范标杆;

  2. 对成功申创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品质化发展。

六、支持加快演艺经济发展

  1. 对主办单位举办或引进演唱会、音乐节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引进知名院团优秀剧目的,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举办文博美术临展、特展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2. 区内优秀剧目在区外商演取得良好效果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助力西藏文化走出去。

七、支持推动体旅融合发展

  1. 对社会机构承担较大影响力体育赛事投资主体责任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2. 对市县创办和举办自主 IP 赛事、大众体育精品赛事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促进体育与旅游资源互补融合。

八、支持扩大 “吃住行游购娱” 全链条消费

  1. 对地(市)在文体旅领域发放专项消费券的,自治区财政按照不超过 50% 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刺激消费市场;

  2. 对市县成功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休闲街区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丰富夜间消费场景。

九、支持改善旅游基础设施

  1. 对旅游旺季进出藏新开航线或加密航班的,给予每飞行小时最高 1.8 万元补贴;对区内通用航空给予最高 6 万元补贴,提升交通通达性;

  2. 支持旅游重点区域新建不同类型充电桩、换电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完善旅游配套服务。

十、支持培育壮大文旅产业经营主体

  1. 对引进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旅游集团 30 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在藏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且稳健经营满 2 年的,给予地(市)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2. 对主营文化旅游业务的企业在藏文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 5%、最高 500 万元给予财政奖励;

  3. 对主营文化旅游业务的企业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增长 100 万元,给予 5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在藏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3 亿元、2 亿元、1 亿元的,额外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文化旅游宣传推介

  1. 支持在区外投放西藏文旅宣传广告,单次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扩大西藏文旅品牌影响力;

  2. 支持在线旅游企业打造并开设西藏文旅专题,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拓宽宣传推广渠道。

十二、加大 “迎客入藏” 财政激励力度

对以旅游包机、旅游专列等形式 “迎客入藏” 的经营主体,以及组织自驾游车队来藏或落地租车自驾游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或补贴,吸引更多游客进藏旅游。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